明确了!这项税费,再减免4年!

发布者: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:2023-08-02 08:01 浏览次数:322次

据财政部网站消息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,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,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。
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

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,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:


一、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。


二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
三、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。


特此公告。


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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